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GF—2020—0216
应用介绍
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
(示范文本)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制定
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
说 明
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,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市场监管总局对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(试行)》(
GF-2011-0216)进行了修订,制定了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(示范文本)》( GF- 2020-0216)(以下简称《示范文本》)。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一、《示范文本》的组成
《示范文本》由合同协议书、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。
(一)合同协议书
《示范文本》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,主要包括:工程概况、合同工期、质量标准、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、合同文件构成、承诺、订立时间、订立地点、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,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。
(二)通用合同条件
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,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。通用合同条件共计
20 条,具体条款分别为:第 1 条 一般约定,第 2 条 发包人,
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,第 4 条 承包人,第 5 条 设计,第 6 条 材料、工程设备,第 7 条 施工,
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,第 9 条 竣工试验,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,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,
第 12 条
竣工后试验,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,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,第 15 条 违约,第 16 条 合同解除,第 17 条 不可抗力,第 18 条 保险,第
19 条 索赔,第 20 条 争议解决。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,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。
(三)专用合同条件
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,通过双方的谈判、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。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,应注意以下事项:
1.
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;
2.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,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;如无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,则填写“无”或划“
/”;
3.
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,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的,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,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。
二、《示范文本》的适用范围
《示范文本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。
三、《示范文本》的性质
《示范文本》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。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,参照《示范文本》订立合同,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。
目 录
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
一、工程概况二、合同工期三、质量标准
四、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
六、合同文件构成七、承诺
八、订立时间 九、订立地点 十、合同生效 十一、合同份数
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
第 1 条 一般约定
1.1 词语定义和解释
1.2 语言文字
1.3 法律
1.4 标准和规范
1.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
1.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
1.7 联络
1.8 严禁贿赂
1.9 化石、文物
1.10知识产权
1.11保密
1.12 《发包人要求》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
1.13责任限制
1.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
第 2 条 发包人
2.1 遵守法律
2.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
2.3 提供基础资料
2.4 办理许可和批准
2.5 支付合同价款
2.6 现场管理配合
2.7 其他义务
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
3.1 发包人代表
3.2 发包人人员
3.3 工程师
3.4 任命和授权
3.5 指示
3.6 商定或确定
3.7 会议
第 4 条 承包人
4.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
4.2 履约担保
4.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
4.4 承包人人员
4.5 分包
4.6 联合体
4.7 承包人现场查勘
4.8 不可预见的困难
4.9 工程质量管理第 5 条 设计
5.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
5.2 承包人文件审查
5.3 培训
5.4 竣工文件
5.5 操作和维修手册
5.6 承包人文件错误
第 6 条 材料、工程设备
6.1 实施方法
6.2 材料和工程设备
6.3 样品
6.4 质量检查
6.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
6.6 缺陷和修补第 7 条 施工
7.1 交通运输
7.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
7.3 现场合作
7.4 测量放线
7.5 现场劳动用工
7.6 安全文明施工
7.7 职业健康
7.8 环境保护
7.9 临时性公用设施
7.10现场安保
7.11工程照管
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
8.1 开始工作
8.2 竣工日期
8.3 项目实施计划
8.4 项目进度计划
8.5 进度报告
8.6 提前预警
8.7 工期延误
8.8 工期提前
8.9 暂停工作
8.10 复工
第 9 条 竣工试验
9.1 竣工试验的义务
9.2 延误的试验
9.3 重新试验
9.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第
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
10.1 竣工验收
10.2 单位 / 区段工程的验收
10.3 工程的接收
10.4 接收证书
10.5 竣工退场
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
11.1 工程保修的原则
11.2 缺陷责任期
11.3 缺陷调查
11.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
11.5 承包人出入权
11.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
11.7 保修责任
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
12.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
12.2 延误的试验
12.3 重新试验
12.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第
13 条 变更与调整
13.1 发包人变更权
13.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
13.3 变更程序
13.4 暂估价
13.5 暂列金额
13.6计日工
13.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
13.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
14.1合同价格形式
14.2预付款
14.3工程进度款
14.4付款计划表
14.5竣工结算
14.6质量保证金
14.7最终结清第 15 条 违约
15.1发包人违约
15.2承包人违约
15.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除
16.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
16.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
16.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第 17 条 不可抗力
17.1不可抗力的定义
17.2不可抗力的通知
17.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
17.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
17.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
17.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第 18 条 保险
18.1设计和工程保险
18.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
18.3货物保险
18.4其他保险
18.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第
19 条 索赔
19.1 索赔的提出
19.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
19.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
19.4 提出索赔的期限第 20 条 争议解决
20.1 和解
20.2 调解
20.3 争议评审
20.4 仲裁或诉讼
20.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第 1 条 一般约定
第 2 条 发包人
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
4 条 承包人
第 5 条 设计
第 6 条 材料、工程设备第
7 条 施工
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
9 条 竣工试验
第 10 条
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
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
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
第 16 条
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 险
第 20 条 争议解决专用合同条件附件
附件 1 《发包人要求》
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
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
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
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
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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