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GF—2020—0216

应用介绍

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

(示范文本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
制定

国  家  市  场  监  督  管  理  总  局


 

 

 

说   明

 

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,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市场监管总局对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(试行( GF-2011-0216)进行了修订,制定了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(示范文本( GF- 2020-0216以下简称《示范文本》。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:

一、《示范文本》的组成

《示范文本》由合同协议书、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。

(一)合同协议书

《示范文本》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,主要包括:工程概况、合同工期、质量标准、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、合同文件构成、承诺、订立时间、订立地点、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,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。

(二)通用合同条件

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,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。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,具体条款分别为:第 1 条 一般约定,第 2 条 发包人,

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,第 4 条 承包人,第 5 条 设计,第 6 条 材料、工程设备,第 7 条 施工,

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,第 9 条 竣工试验,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,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,

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,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,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,第 15 条 违约,第 16 条 合同解除,第 17 条 不可抗力,第 18 条 保险,第 19 条 索赔,第 20 条 争议解决。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,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。

(三)专用合同条件

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,通过双方的谈判、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。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,应注意以下事项:

1.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;

2.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,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;如无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,则填写“无”或划“ /”;


3.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,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、完善、补充、修改或另行约定的,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,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。

二、《示范文本》的适用范围

《示范文本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。

三、《示范文本》的性质

《示范文本》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。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,参照《示范文本》订立合同,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。


 

 

目   录

 

第一部分   合同协议书

一、工程概况二、合同工期三、质量标准

四、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

六、合同文件构成七、承诺

八、订立时间 九、订立地点 十、合同生效 十一、合同份数

第二部分   通用合同条件

第 1 条  一般约定

1.1 词语定义和解释

1.2 语言文字

1.3 法律

1.4 标准和规范

1.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

1.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

1.7 联络

1.8 严禁贿赂

1.9 化石、文物

1.10知识产权

1.11保密

1.12 《发包人要求》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

1.13责任限制

1.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


第 2 条 发包人

2.1 遵守法律

2.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

2.3 提供基础资料

2.4 办理许可和批准

2.5 支付合同价款

2.6 现场管理配合

2.7 其他义务

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

3.1 发包人代表

3.2 发包人人员

3.3 工程师

3.4 任命和授权

3.5 指示

3.6 商定或确定

3.7 会议

第 4 条 承包人

4.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

4.2 履约担保

4.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

4.4 承包人人员

4.5 分包

4.6 联合体

4.7 承包人现场查勘

4.8 不可预见的困难

4.9 工程质量管理第 5 条  设计

5.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

5.2 承包人文件审查

5.3 培训

5.4 竣工文件


5.5 操作和维修手册

5.6 承包人文件错误

第 6 条  材料、工程设备

6.1 实施方法

6.2 材料和工程设备

6.3 样品

6.4 质量检查

6.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

6.6 缺陷和修补第 7 条      施工

7.1 交通运输

7.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

7.3 现场合作

7.4 测量放线

7.5 现场劳动用工

7.6 安全文明施工

7.7 职业健康

7.8 环境保护

7.9 临时性公用设施

7.10现场安保

7.11工程照管

第 8 条  工期和进度

8.1 开始工作

8.2 竣工日期

8.3 项目实施计划

8.4 项目进度计划

8.5 进度报告

8.6 提前预警

8.7 工期延误

8.8 工期提前

8.9 暂停工作


8.10 复工

第 9 条 竣工试验

9.1 竣工试验的义务

9.2 延误的试验

9.3 重新试验

9.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第 10 条     验收和工程接收

10.1 竣工验收

10.2 单位 / 区段工程的验收

10.3 工程的接收

10.4 接收证书

10.5 竣工退场

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

11.1 工程保修的原则

11.2 缺陷责任期

11.3 缺陷调查

11.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

11.5 承包人出入权

11.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

11.7 保修责任

12 条 竣工后试验

12.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

12.2 延误的试验

12.3 重新试验

12.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

13.1 发包人变更权

13.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

13.3 变更程序

13.4 暂估价

13.5 暂列金额


13.6计日工

13.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

13.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

14.1合同价格形式

14.2预付款

14.3工程进度款

14.4付款计划表

14.5竣工结算

14.6质量保证金

14.7最终结清第 15 条      违约

15.1发包人违约

15.2承包人违约

15.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第 16 条     合同解除

16.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

16.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

16.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第 17 条     不可抗力

17.1不可抗力的定义

17.2不可抗力的通知

17.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

17.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

17.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

17.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第 18 条  保险

18.1设计和工程保险

18.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

18.3货物保险

18.4其他保险


18.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第 19 条    索赔

19.1 索赔的提出

19.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

19.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

19.4 提出索赔的期限第 20 条 争议解决

20.1 和解

20.2 调解

20.3 争议评审

20.4 仲裁或诉讼

20.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第 1 条    一般约定

第 2 条 发包人

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   承包人

第 5 条 设计

第 6 条 材料、工程设备第 7 条       施工

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第 9 条       竣工试验

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    竣工后试验

13 条 变更与调整

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   违约

第 16 条 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   保 险


20 条 争议解决专用合同条件附件

附件 1  《发包人要求》

附件 2 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

附件 3  工程质量保修书

附件 4 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

附件 5 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

附件 6  价格指数权重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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